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养母养女关系超30年,养母将养女告上法庭!

时间: 2025-05-12 14:23:00

百善孝为先

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

但如果母女是收养关系

养女能否拒绝赡养?

李某婚后收养了2位养女

年老后因身患严重疾病致丧失劳动能力

生活困难且居无定所

将2位养女诉至法院

要求支付赡养费

近日

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

审理了这样一案件


案情简介

李某与案外人刘某于1988年登记结婚,婚后未生育子女。1989年,夫妻俩在医院领养一弃婴即刘小某,一家人共同生活,李某与刘小某形成抚养关系。1994年,李某与刘某离婚,刘小某跟随养父刘某生活。1995年,李某收养次女即陆小某。

2019年10月起,李某因身患肝血管瘤和右膝发生单侧关节病,陆续在多家医院治疗,扣除医保统筹报销后,个人支付医药费共计26109.78元。

2024年11月,李某以其年岁已高,身患严重疾病致丧失劳动能力,每月仅靠政府低保救助金500元生活,居无定所且生活困难为由,向法院起诉,请求判令刘小某、陆小某按照每月每人500元的计算标准给付生活费。

法院判决
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及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,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。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,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,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。

本案中,刘小某、陆小某均系李某的养女,收养关系成立,现李某身患严重疾病致劳动能力丧失,生活存在困难,李某请求二被告给付赡养费,于法有据,法院予以支持。

因李某未提供其赡养费计算标准,法院综合考虑其获得低保救助金的金额、生活实际需要、养女人数、抚养养女的时间年限、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等因素,依法判决刘小某、陆小某自2024年11月起每月30日前分别给付原告李某赡养费300元、500元。

法官说法

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,父母可以请求村委会、居委会等介入调解,也可以向法院起诉,请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,对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赡养义务的成年子女,父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情节恶劣的,子女可能涉嫌遗弃罪。

来源:广西法治日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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